《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刘刚所在家具公司的老板是清楚的,并且是能够娴熟地应用的。因此,在刘刚入职时,他即提出年龄问题。后来,在刘刚父亲央求之下才让其入职,从而让其父子感激他好长一阵子。刘刚负伤后,老板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全部医药费,这又给其父子留下很好的印象。
可是,就因为这次事故,双方发生了矛盾。在好不容易揭穿老板让他人顶替刘刚住院疗伤的目的后,老板又在法律程序上打转转,想方设法规避责任、拖延赔付时间。1月25日,被逼得实在无路可走时,老板才同意赔偿,但又要求将赔偿数额降低9472元。
十五岁少年当学徒
工作时切断右手指
在刘刚很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开老家到北京打工了。因此,他从小开始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尽管他上过小学,但学习成绩不好,升入初中后学业方面更跟不上。
由于对读书毫无兴趣,2017年春节刚过,还没初中毕业的刘刚也离开河北邢台的老家,到北京投奔自己的父母。他想跟父母一样在这个大城市里打工赚钱、养活自己。
去年2月24日,在家具公司上班的父亲介绍刘刚也到这家公司工作。公司老板贺先生面试时问及刘刚的年龄。刘刚说出自己的年龄后,老板让刘刚跟着他的父亲干,当学徒工。
贺老板说,每月给刘刚开2000元工资,同时,嘱咐刘刚干活时要小心点!
入职刚刚一个月,刘刚便于2017年3月26日在工作时负伤。其右手被机器的皮带绞住,被解救出来时他的右手小指已经离断。当时,老板赶紧找人把他送到医院。
冒名住院暗藏玄机
伤愈之后遭到遗弃
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贺老板用其他员工的名字顶替了刘刚。
刘刚父亲问怎么回事?贺老板说,刘刚没上几天班,工作时间短,公司没有给他缴工伤保险,而顶替他的人缴了工伤保险,刘刚的所有医疗费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
刘刚的父亲一听,觉得这样做对刘刚没有什么不利,就没有再说什么。
在治疗期间,公司交纳了刘刚的全部医疗费和生活费用。半个月后,刘刚伤愈出院。但是,当他回到公司想继续上班时,门口的保安不允许他再进公司大门,原因是他已经被辞退了。
刘刚的父亲找到贺老板,询问刘刚工作的事。
贺老板说,公司从来没有招用过刘刚,所以,不存在让刘刚继续上班这回事。
刘刚父亲提出,刘刚的小拇指离断,已经构成伤残,公司除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还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贺老板说,公司从来没有刘刚这个人,更不存在刘刚在工作中受伤这件事,因此,谈不上任何赔偿之类的问题。
面对公司的突然“变脸”,刘刚父子十分无奈!
公益律师伸手援助
证实伤者是其本人
在困境之中,刘刚父子通过介绍,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立即指派公益律师张志友为刘刚免费代理索赔事宜。
听完刘刚父子讲述,张律师认为,刘刚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被他人冒名顶替,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必须要证明伤者实为刘刚本人,而不是他人。
于是,张律师携带律师证及单位介绍信,向刘刚治疗的医院调查取证,希望医院用刘刚的名义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但医院的答复是:患者的住院资料不能更改,无法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
张律师提出,如果不能更改病历,那就请医院出具证明,证明伤者为刘刚。医院仍然不同意出具该证明。
张律师提出,住院患者的人名可以被他人顶替,但患者所受伤害的部位及治疗过程不会改变,也无法改变。这些伤痕就是证据,只能在患者本人身上,因此,恳请医院出具患者确为刘刚本人的证明。后经多次沟通,医院终于出具了这个证明。
鉴于刘刚受伤时不满16周岁,属于童工。张律师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家具公司因违法使用童工,并导致童工受伤致残,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张律师很快为刘刚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申请仲裁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刚的伤残等级,并按照评定后的等级裁决家具公司对刘刚予以赔偿。
然而,在立案时,仲裁委工作人员以其对童工工伤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实体和程序缺少了解为由拒绝立案,因此,向刘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无理仍然狡辩
法院判其赔偿九万
仲裁委不予受理,刘刚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庭前谈话。谈话中,公司继续否认与刘刚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否认刘刚是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事实。
张律师觉察到双方和解是不可能了,于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刘刚银行卡中工资发放的交易信息。
法院出具调查令后,张律师来到银行。调取出来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家具公司向刘刚支付的金额确实属于工资。由此,律师认为这份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庭审时,面对律师调取的银行交易信息,公司知道自己很难摆脱双方已经存在的用工关系的事实,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公司改口称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据此,公司提出,因双方系劳务关系,故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律程序存在错误。
公司还提出,即便刘刚在工作中受伤,在双方是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刘刚应当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刘刚依据劳动争议提出仲裁,仲裁不受理后起诉至法院,属于法律程序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律师反驳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伤残童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眼看自己的辩护理由被张律师逐一破解,公司又对刘刚的年龄提出质疑,认为刘刚户口本和身份证所载明的出生日期与事实不符,申请鉴定刘刚的实际年龄。
张律师指出,这是公司刻意刁难并拖延时间,不同意公司的鉴定申请。其理由是:公司对刘刚实际年龄的鉴定申请无法律依据。刘刚提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合法证件,已经清楚的载明了刘刚的出生日期,无需再对刘刚的年龄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采纳张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公司的年龄鉴定申请。
不久,受法院委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机构对刘刚进行鉴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据此,法院判决家具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刚92472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二审中,公司仍在狡辩。但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终于低下一度“高昂的头”,主动争取与刘刚调解结案,并希望其将赔偿数额再降低一些。
考虑到执行难等问题,在公司同意当场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下,刘刚最终同意将赔偿数额降低为83000元,让出近万元的利益。近日,双方赔偿款项交接完毕。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