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在本地一家小有名气的网站中看到一份帖子,毁谤说我生活作风有问题、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所经营的餐馆使用的是地沟油等等。我虽怀疑是曾与我有矛盾的离职店员所发,但没有证据。
因见对该帖评论的人越来越多,担心给我的生活、生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我先后五次要求管理员删除帖子,但对方一直没有回应。
我提起诉讼后,法院以网络公司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且我在跟帖中没有留下明确联系方式、删除理由为由,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要求网络公司删除涉案帖子、发布致歉公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梁淑莲
梁淑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已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有效的通知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而“通知-删除”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电子商务的技术提供者,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转通知服务对象,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而就“通知”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虽然你曾经要求删除涉案信息,但由于你没有说明自己的联系方式、要求删除的相关理由,故不在有效之列。
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主动审查,因此,网络公司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