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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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时不慎丢包 司机无权索要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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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坐网约车时不慎丢包 司机无权索要保管费用

 

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利用公休假去找在外工作的男友时,曾通过手机网约车软件叫车。由于当时已乘坐8个小时火车,身体非常疲惫,加之患了感冒,懵懵懂懂下车时,将手提包遗失在车上。我的包内不仅有各种证件、信用卡,还有2万余元现金。

事后,我找到司机高某。高某表示必须留下5000元现金作为“保管费”,否则,就别想要回所有物品。迫于无奈和孤立无助,我只好照办。

请问:现在我能否索回“保管费”?

读者:万秀菲

万秀菲读者:

你有权索回被强行扣留的所谓“保管费”。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高某没有索要保管费的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与网约车平台以及高某之间,并没有就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达成保管协议,也就意味着本案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高某自然无权借口保管索要保管费。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上看,高某无权收取保管费。你通过网约车平台联系上司机高某,并缴纳相关费用,表明彼此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高某属于具体的服务者。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高某借履行职务之便,故意占有你遗留的财物,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此外,从侵权角度上看,高某必须承担返还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高某拾得你手提包之后,必须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返还义务。他要想获得补偿,必须已经因此遭受必要损失,或你曾经作出过“悬赏”承诺为前提。而本案中高某根本没有损失,你也没有作出过悬赏承诺。你最终之所以答应,是迫于高某乘人之危的违心让步,并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你有权要求高某返还。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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