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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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狡辩被终局裁决支付欠薪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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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拒不偿还 庭审之时仍想拖延
公司狡辩被终局裁决支付欠薪64万

 

对于拖欠40名员工工资的事实,餐饮公司毫不隐讳,但以资金困难无力支付进行抗辩。同时,其利用仲裁庭审的机会,提出申请仲裁的餐厅经理钟强因是香港人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员工王立追索用于购置餐厅食品的预付款不属劳动争议,他俩应当另行诉讼为由,欲继续拖延工资偿付时间。

为这些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通过辨法析理,以事实和法律战胜对方。1月5日,仲裁委终局裁决该公司向这些员工支付被拖欠工资641226元。其中包括餐厅经理钟某的劳动报酬142666.67元、王立的采购款6555.6元。

面对这样的裁决,若公司没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理由,将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餐饮公司经营困难

拖欠员工工资64万

2017年10月16日,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接待大厅里,一下来了40人申请法律援助。因为他们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4天后就要开庭,接待律师立刻将情况向中心领导进行汇报。该中心特事特办,指派高军生、张志友、霍薇3位律师代理本案。

听完他们的叙述,看完他们带来的材料之后,律师了解到案件的大致情况是:钟强、王立、朱志常等40人均于2017年入职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薪资确认函。

这些申请仲裁的员工从服务员、楼面部门管事员到厨房点心主管,再到餐厅经理,整个餐厅工作人员没有落下的。他们的请求全部是让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其月工资标准从4000元到3万元不等。

钟强告诉记者,他们所在餐厅是餐饮公司的一家门店,共有员工40人。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

“去年7月、8月,因公司经营不善,这两个月的工资没有发。”钟强等人合计得出的结果是:欠薪总额达641226元。

这些员工于2017年9月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年9月18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特殊处理援助手续

公司提出问题刁难

因涉案人数众多,欠薪款项比较复杂,承办律师进行了分工:高律师负责准备办案思路、代理词、工资表以及出庭的相关手续。张律师负责申请书和证据的整理与归纳。霍律师对办案思路和代理意见进行最终把关。

在前来求助的人中,钟强的身份比较特殊。其特殊之处不仅仅是他担任驻店经理职务,更在于他是香港居民。此外,在所有员工中公司欠他的工资最多、时间也最长,其4个月的工资达到142666.67元。

按照通常情况,钟强的身份不符合致诚公益的法律援助条件。但是,由于他被拖欠工资造成经济困难,一时没有能力请律师打官司,所以,承办律师经向中心请示,中心决定对本案特事特办:打包一次性处理,同时特批对钟强也提供免费援助。

得知这个消息后,钟强非常感动。他说:“援助中心没有拒绝我的请求,让我感受到了大陆同胞的温暖。”

到了仲裁庭审的日子,餐饮公司代理人一开始表现得很真诚,对员工提出的欠薪事实和欠薪数额一概予以确认。

可是,公司代理人又提出的两个问题:即钟强与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王立主张的报销款不是工资。由于他俩与公司存在的不是劳动争议,所以应该另行起诉。

这两个问题让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公司是在刻意刁难,其本意是即使将来必须予以给付两人的钱,也想通过法律程序把支付的时间往后拖一拖。

公司质疑审理程序

法援律师逐一反驳

在庭审辩论环节,餐饮公司与员工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未办理就业证的香港居民钟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后果。二是员工王立能否向公司主张垫付的食品采购款,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餐饮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是:

一、未办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我国境内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仅能形成劳务关系。因此,钟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劳务费,而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依据[1999]民他字第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相关规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者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上述意见,公司认为钟强和王立申请劳动仲裁违反法律程序,仲裁委处理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因此,应当驳回他们的全部请求。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高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并提出针锋相对的代理意见:

其一,未办理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我国境内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法律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存在过错,并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工资损失。

因此,公司拖欠钟强劳动报酬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鉴于公司存在过错,故应赔偿钟强的损失,即向钟强支付劳动报酬。由于钟强系从事劳动而获得报酬,故其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错误。

其二,员工为公司垫付款项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垫付款的实际目的与用途确定。对于款项用于办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内部工作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

本案中,王立为满足公司的需要,自掏腰包为公司购置食品材料。在公司得到实际利益,双方又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该垫付款应视为王立系基于劳动关系而垫付,故应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而不是该公司所讲的按借贷关系来处置。

庭审后,仲裁委于近日终局裁决:餐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641226元,其中包括钟强的劳动报酬和王立采购款。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如果此次仲裁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超越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餐饮公司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全面履行裁决事项,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提示

费用报销是否属劳动争议视情况而定

本案中,餐饮公司提出的费用报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观点值得重视。

高军生律师说,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鉴于上述原因,高律师认为,如果相应款项与劳动关系有关联,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否则,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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