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劳动者以为加班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加班时间过长,同样违反劳动法,要被罚。珠海人社局刚公布了一起案例,珠海一家企业就因为赶订单,违法延长1905名职工加班时间,被处以19万余元罚款。(1月5日《南方都市报》)
在这起案例中,企业因为接到了大批的订单,为了赶订单,就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了该企业1905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其中最长者达到了147小时。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一问题,随后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对该企业开出了高达19万元的“天价罚单”。
面对这样的处罚,很多人可能觉得难以理解:虽然加班的要求是企业提出的,但是已经经过了劳动者的同意,同时也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为什么还是遭遇了重罚?有此疑问者,显然是对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够熟悉所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每天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一小时;或者是有特殊原因,每天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三小时,或者是每月加班时间超过了36小时,都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有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也不管有没有支付加班费,都有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珠海这家单位因为自己的任性加班而吃到了一张19余万元的罚单,而这张“天价罚单”,更是对所有劳动者的一种提醒,对所有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一种警醒,那就是加班是有条件,有法规规定的,千万不能太任性。
□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