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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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拍客游离于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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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拍客游离于监管之外

 

用镜头记录故事,但他,不是摄影记者。上传视频挣收入,但他,不是电视编导。随着视频网站的走红,用手机或相机等数码设备拍摄图像或视频上传网络分享,并获取一定的“打赏”,“拍客”这一新的职业形态应运而生。(1月2日《工人日报》)

拍客通过一些商业网站分享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从而获得打赏,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不加以规范,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有些展览会、演出会等,未经允许就拍摄图片或视频上传至商业网站获取打赏,就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违者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拍客队伍日趋庞大的当下,依靠被侵权方拿起诉讼武器促使拍客规范拍摄行为不宜也难以成为监管的主要渠道,一方面,被侵权方面临取证难、诉讼精力投入大、获赔金额低等诸多困难,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另一方面,诉讼的发生一般都是在侵权行为正在实施中或已经实施完毕,给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基本已经形成,无法达到源头防控的目的。因而,相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应当尽快跟上,不能缺位,亦不能失声。

防止拍客任性,当从平台源头加以规范。只有平台加大审核力度,防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流出,则拍客再有想法也是枉然。前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拍客内容审核队伍,健全拍客内容审核机制,加大拍客内容审核力度,对拍客分享图片或视频上传把关。对审核机制不健全的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整改;对审核不严导致侵权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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