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员工作期间脱岗去招生被辞退后,他认为招生也是其工作之一,不服单位的辞退决定,并与单位打起了官司。这种情况下,驾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庭审结了这起案件,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证据,判令驳回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袁先生是该驾校的教练员,2016年5月19日,袁先生为了完成每个月的招生任务而外出招生,他走后让学员独自在车里练车。可是,这一情况被市车管所驾驶员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
驾校认为袁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教练员的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后于6月13日向其送达了《辞退通知书》并载明了原因。
袁先生接到通知书后认为自己的行为全都是为驾校的工作,并没有失职。于是,他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驾校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工资等事项。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袁先生的部分请求,驾校不服裁决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袁先生称在检查期间未在岗属于为驾校招生,其并未将车辆交由学员驾驶。驾校的规章制度汇编从未向其公示或告知过,他对此并不知情。但他对此未出具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结合法院查明的情况,双方对袁先生在培训学员过程中存在脱岗行为并无异议,袁先生说脱岗是为驾校招生,但这不是他脱岗的正当原因。鉴于驾校教练员的特殊职业,袁先生的劳动过程事关自身及学员的生命安全,如果放任其在劳动过程中漠视安全、违章作业,将可能对其自身、学员及潜在的即将学车的社会公众的生命权产生巨大威胁,因此,驾校应当严格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法院认为,袁先生的脱岗行为,违反驾校教练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考虑到其从事驾校教练这一特殊职业,且其执教期间擅自脱岗的事实可以查实,在驾校已经履行征求工会意见并已经送达辞退通知书的情况下,驾校以其擅自脱岗为由解除与袁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驾校无须支付袁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