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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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维权存在“三大难”须有“三保障”
延庆工商专栏
雇员无力承担医药费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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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雇员无力承担医药费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王某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大兴区某院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王某。

当年3月26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后送至右安门医院救治。期间,李某支付医疗费324638.64元。其中,165500元系由某公司、王某等人垫付。余下的医疗费用,经李某申请,大兴区法院裁定由某公司先行支付。

李某经鉴定达到伤残六级,需部分护理依赖。为了后续生活与治病,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493905.64元。

法院判决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确定由王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故某公司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李某的各项损失,在扣除某公司、王某垫付的费用以及先予执行的费用外,故判决由某公司与王某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009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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