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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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神志不清的人能办委托公证吗?

 

典型案例

近日,吴女士来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咨询,想请公证员到医院为其父亲办理委托公证。通过与吴女士的交谈,公证员了解到情况是这样的:吴女士的父亲是一名已经退休的老干部,今年已经八十五岁高龄了,年初的时候因病住进了医院,一住就是大半年,至今还没出院。吴女士知道父亲有一笔存款,就想替父亲取出来缴纳住院费、医药费等。但吴女士拿着存折去过银行,银行告知需要开户人本人取款,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到银行取款,可以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取款手续。所以,吴女士就来到首佳公证处,想请公证员上门为其父亲办理委托公证。听了上述情况后,公证员又仔细询问了吴女士父亲的情况,原来吴女士的父亲当时是因为脑梗进的医院,情况一直没有好转,最近开始出现一些并发症,已经神志不清了。公证员听了之后,告诉吴女士,她父亲现在这种情况可能已经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如果吴女士的父亲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不能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公证员说法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但是,申办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当事人应当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吴女士的父亲已经神志不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办理委托公证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委托公证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故吴女士的父亲不能申办委托公证。

丰台区法宣办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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