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12月14日《新京报》)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过,在遭遇车祸受伤等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表达意见,家属又不在场,医疗机构如何实施紧急医疗措施,一直是个问题。
如今,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经批准的紧急救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此举有助于打消医疗机构的顾虑,鼓励医务工作者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紧急救治免责”彰显了司法理性,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紧急救治免责”就是通过授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豁免权,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诚然,医生不是万能的,医学有其局限性,抢救的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但理性告诉我们,应该放手让医生去尝试,与死神赛跑,争取一线生机。
对于公众来说,要正确看待“紧急救治免责”。免责不是给医院撑腰,而是为患者着想。在医患和病魔之间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中,医生和患者永远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当一个人生命垂危之时,最希望他活下来的,除了亲人,就是医生。只有给予医生最大的理解和信任,才能让医生迎险而上,争取希望。□张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