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测试员,2017年7月,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周。由于赵女士体质原因,多次出现先兆性流产迹象,赵女士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
在月终核算工资时,科技公司把赵女士所请4天产假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当月工资1350元,赵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被扣发工资经济损失不小。
赵女士到司法所咨询,请假产检是否应当扣工资。
司法解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赵女士所进行的产检应当受法律保护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赵女士可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诉讼等方式实现权力救济。
房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