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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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即出租房屋 房东赔偿租户装修款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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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11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经消防验收即出租房屋 房东赔偿租户装修款6.4万

 

“我作为个人,不知道出租房屋是不是需要经过消防验收情有可原。而公司作为产权单位不知道这些规定就说不过去了。”11月8日,李先生告诉记者,经大兴区法院判决,出租房屋的公司向其赔偿了64300元装修损失。

与李先生发生纠纷的这家公司一座大楼的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设计与房屋登记用途为办公。

2017年4月6日,李先生与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该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经营咖啡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开始装修施工。施工期间,城管监察大队多次以业主未去办理装修施工登记为由勒令停工。

几经周折,装修终于完成了。可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因该房屋当年办理产权证时没有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其办照申请未被受理。

根据消防部门的答复,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小规模范围,不需要预先设计审核,可先进行施工,消防部门在开业前检查验收。如果整个大楼主体没有消防验收手续,消防部门将不受理装修的验收申请。

由于租赁房屋的目的是开办咖啡厅,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李先生开始与公司交涉,要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由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和潜在的无法营业导致的损失。

公司拒绝李先生的赔偿要求,李先生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为开办咖啡厅,作出房屋出租方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解到李先生的使用目的,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出租人,应保证其出租的建筑物各项手续齐全、合法。

可是,该公司却将消防手续存在瑕疵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因此,对于因消防障碍无法进行报批手续,进而导致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不利结果,应由负有瑕疵担保义务的公司承担。

近日,大兴区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李先生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李先生装修损失费64300元 。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本案出现的情况,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的法官认为,争议双方对涉案房屋不能正常出租经营都负有责任。一方面是出租人将办公用房屋出租用于咖啡厅时,没有认真了解此类商业经营的手续限制。另一方面,承租人李先生在装修中未事先申报装修手续,导致多次被城管处罚和停工。如果其不是盲目装修,而能在办照前事先向相关管理部门多做了解,就可以提前发现办证障碍的隐患,避免损失的扩大。

此外,法官还提醒当事人,在租赁房屋、投资开办企业前多做调查了解工作。目前,北京市每个区、镇、街道办事处都有行政服务综合大厅,其中每一个部门工作内容、审批手续和流程,都在事项办理告知卡中有详细的说明和提示。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前或者实际投入使用前,若能提前到各个窗口向工作人员咨询,既可以对于流程全面了解,也能在此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可以起到避免产生损失或损失扩大的作用。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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