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往往需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异地服役,再加之军人由于部队严格的纪律约束,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恋爱约会,也就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大龄军人。在父母的催促下,很多军人只有利用休假的短暂时间进行相亲,短暂交往后匆忙定婚,按照当地风俗给予女方彩礼,而经深入交往后发现两人并不合适并解除婚约,但彩礼的返还与否成为双方的矛盾所在。
案情简介:
小王现在是武警三级士官,年龄28岁,家在山东某地农村,由于父母多次催促,为了让父母少操心,便在去年休假时相亲认识了小张,两人短短交往数日后,便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忙定婚,按当地风俗给了女方2万元彩礼,经过近半年多的交往,小王发现两人并不合适,于是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小张及家人认为不应该返还,并辩解说这是赠与。小王通过所在单位找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法律解答: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军人小王和女方小张只是订婚,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所以,小王完全有理由要求女方小张返还彩礼,小张不应该也不能以彩礼是赠与为由拒不返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小王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岗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