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借助公司证据赢得赔偿4万元
武警士官休假父母安排相亲 两人解除婚约彩礼能否返还
手机网速慢 工商调解换新机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作15年突遇调岗降薪 被迫维权却无相关证据
员工借助公司证据赢得赔偿4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电梯维修工王琪在知晓单位拖欠其工资、停缴其社保但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了辞职。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对于员工维权索赔十分不利。可是,他遇到了态度虽然强横、做事却不缜密的单位,最终用单位提供的证据反证了他的出勤情况以及入职时间等事实。

近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单位撤回上诉,并由单位依照原审判决向王琪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保险补偿及加班费等共计4万余元。

工作15年突遭变岗

因为欠薪被迫离职

“我今年46岁,在公司做了十几年电梯维修工。如果不是公司擅自变更我的岗位、降低薪酬,我打算在公司一直干到退休。”王琪说,他对公司感情很深,在内心已经有了为公司献完青春献终身的打算。

王琪回忆说,他从广州打工回到老家安徽后,于2000年10月来到北京。当时,他手头十分拮据,在没钱吃饭、没地方睡觉的时候,北京这家电梯公司收留了他。在公司,他学会了电梯维修业务,并一直从事电梯维修工作。

工作期间,该公司与王琪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仅有一份,王琪签字后公司即收回去了。

自2008年7月起,该电梯公司关联企业——电梯技术公司又与王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此时已经颁布实施,该电梯技术公司不得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其社会保险,是由该公司从2010年1月起开始缴纳的。

2016年1月,电梯技术公司通知王琪,让他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做行政工作,每月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我是拧螺丝、抡扳手工人,到办公室舞文弄墨是赶鸭子上架,啥都不会。”王琪说,事后他想了想才知道,此时公司已经不想用他,是变相逼他离职。

王琪拒绝调整岗位后,公司没有再就调整岗位事宜与他联系,但每月开始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

“去年6月份,公司还安排我去做电梯年检工作。但没想到的是,自去年5月起,公司便在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不再给我发放工资,也不再缴纳社会保险了。”王琪感到非常困惑,不知该如何处理。

后经咨询,王琪向公司邮寄送达了离职通知书。

申请仲裁缺乏证据

单位举证助力员工

“别看离职通知书只有两三行字,那是国家法律规定在具体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王琪说,为了这件事,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张洁律师没少帮他。

一开始,王琪想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张律师认为不妥,如果员工个人主动辞职,对于离职索赔等会造成不利影响。

考虑到王琪的真实想法是离开单位,并索要被拖欠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待遇,张律师建议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等规定,以被迫离职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律师说,当时,虽然公司不再向王琪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但是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合同还在履行期内。此时,王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原电梯维修工岗位工作。二是离开公司,主动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王琪权衡利弊,决定以邮寄方式,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公司解除合同。

在公司收到王琪寄送的通知书后,张律师开始为王琪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其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保险补偿以及加班费等共计7万余元。

“尽管在法律程序上王琪占据了主动,但是,他最大的被动是没有证据。”张律师说,王琪除了能够口头说明自己的入职时间、上班事实外,没有劳动合同、招聘表或工资表、加班表等来证明他正常出勤和加班等事实。因此,输官司的风险很大。

2016年11月1日,案件在顺义仲裁委开庭审理。由于仲裁没有明确举证期限,公司当庭又提交了10份证据且多达70多页。

对此,张律师早有心理准备,既指出公司提交的时间违背法律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又从公司的证据中认真筛选对王琪有利的证据。

可能是公司准备匆忙,张律师从其证据中发现多份对王琪有利的证据。比如,公司提供的员工调岗通知书中明确写明:王琪的入职时间是2001年9月19日。可是,公司的主张却是:王琪的入职时间是2008年7月。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该表显示王琪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间是全勤,而公司主张王琪自2016年1月公司通知调岗后就不再上班。

由于公司在仲裁庭上所做陈述与提交证据存在很多矛盾之处,因此,公司提交的证据成了证明王琪观点的证据。

通过审理,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琪主张的补发被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等请求。由于王琪没有提交户口本原件,仲裁未支持社保补偿请求。

为了争取王琪的更大利益,张律师在拿到裁决书后马上撰写起诉状,让王琪去法院提出诉讼。

证据主张相互矛盾

公司输理赔偿四万

起诉到法院后,为了避免公司不再提交此前的证据,张律师将公司原来的证据作为王琪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没想到开庭时,公司仍然提交了之前与其主张存在矛盾的证据,其答辩意见仍然坚持王琪没有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由于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公司还主张王琪的入职时间是2008年7月,之前是与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电梯技术公司,因此,电梯技术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偿。

对公司的主张,张律师逐一进行反驳。

其一,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足以证明王琪在争议期间正常出勤,且其工资基数为1720元。由于公司并未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故属于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其二,虽然2000年10月王琪入职的单位是电梯公司,但是,由于电梯公司与电梯技术公司系关联企业,且王琪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因此,王琪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电梯技术公司应承继电梯公司的义务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

庭审后,法院判决支持王琪的诉讼请求,由电梯技术公司支付王琪各项补偿共计4万余元。

无理上诉拖延时间

法官说服公司撤诉

一审判决后,王琪表示不再上诉。但是,公司为了拖延时间,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法官在与上诉人谈话时,公司仅派来了一名员工参与谈话,之前的律师不再代理此案。

公司这位员工在回答法官询问时表示,公司目前的管理非常混乱,没有人愿意管这件事。但是,公司领导又要求不能轻易给王琪钱,所以,他不得不应付这趟差事。

看到公司这位员工的无奈,法官向其说明:本案事实很清楚,公司可以申请撤诉,再耗下去只是拖延时间,对公司并没有任何利益。

公司这位员工听后表示,回去向领导如实汇报。

9月21日,张律师收到法官通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了。当日,张律师又给王琪准备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备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时申请强制执行。9月25日,王琪打电话通知张律师,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