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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开远光灯需担责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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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乱开远光灯需担责的警示意义

 

日前在四川宜宾,一辆大货车夜间行车时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与一名行人撞击后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这是四川省内首例因灯光错误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9月23日《成都商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不过,与酒驾、闯红灯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相比,不少驾驶员对于乱开远光灯不以为然。

俗话说,恐惧来源于未知。目前,不少驾驶员对于乱开远光灯所产生危害的认识,还仅停留在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上,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识不够。与扣分罚款的已知代价相比,乱开远光灯需担责的未知风险更能令人产生敬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于所导致的事故后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乱开远光灯需担责,也给广大司机提了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在很多驾驶员看来,只有与其他车辆、行人接触引发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只要自己车开的好,不撞到别的车辆或行人,即使违规使用远光灯就不用担责。实则不然,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会造成会车司机的视觉产生“瞬间致盲”,由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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