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以纵容兼职为由辞退主管赔偿近8万
旅游签订霸王条约 工商介入追回押金
老人因护工“走神”摔伤 养老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7年9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人因护工“走神”摔伤 养老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父亲去世后,本想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接到我工作所在地随我居住,由于被她坚决拒绝,我只好选择把她就近送到一家养老院托养,并与养老院约定,务必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以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

可是,两个月前,护理工见她在睡觉,房间内WiFi信号不好,遂在室外楼道上用手机看电影。因为护理工“走神”,我母亲数次提出上厕所也没有得到其应答。无奈之下,我母亲只好独自前往,却不慎摔伤。

面对我索要9000余元医疗费的请求,养老院一会儿说责任在于我母亲擅自行动,一会儿表示应当由护理工担责,就是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养老院真的无需承担责任吗?读者:刘敏莹

刘敏莹读者:

养老院的说法不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养老院违反了自身的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基于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要求养老院对她进行一对一专人、专业护理,目的在于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养老院作为合同主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你的要求,但却未能做到,当属违约,其必须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虽然过错在于护理工,但养老院同样不能免责。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就“护理”问题中的第3.2.2.9条指出,对于“介助老人”,即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护理工必须“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本案中,护理工明知你母亲的身体状况,却擅自离岗甚至因用手机看电影而“走神”,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你母亲受到的伤害虽然源于护理工的失职,但养老院同样不能推卸责任。

(颜东岳)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