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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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纵容兼职为由辞退主管赔偿近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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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是否在外兼职 主管没有汇报义务
公司以纵容兼职为由辞退主管赔偿近8万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北京一家供热公司担任项目主管的赵兴斌说,他对该法律规定的理解是:员工在外兼职时,只要没有给原工作单位造成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管理者也没有责任。

因此,当公司以其纵容、隐瞒下属员工在外兼职,并指称其向兼职员工索要钱财时,赵兴斌没有接受。他认为,员工是否在外兼职是员工自己的事,不是其管理范围,其不向公司汇报没有错误。

由于赵兴斌不接受批评,还极力自证清白,公司遂以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近日,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赵兴斌支付赔偿金79540元。

同事业余在外兼职

项目主管却被撤换

赵兴斌今年38岁。2006年7月经人介绍到该供热公司工作时,他已经是有数年工作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了。不过,对于供热工作,他还是门外汉。为此,公司让他从最基层做起,跟着师傅学习线路巡查及故障处理等业务。

经过几年的实践锻炼,公司才慢慢将赵兴斌从班组长、副主管岗位上,一步步提拔为项目主管,进入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当上业务主管后,赵兴斌感觉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与以往的干好技术相比,管理工作很琐碎,无规律、耗时间、也无大的作为。”赵兴斌说,过了一段时间,他才觉得要干好管理工作,还需要搞好与业务单位、员工之间的关系。

承接朝阳区一座写字楼的供暖工作后,赵兴斌跟往常一样敬业守责。对他管理的三四个锅炉工,也格外体贴照顾。

由于供暖工作在冬季的主要任务是烧锅炉,夏季的任务是维修中央空调,而这些工作在时间安排上有较大的弹性,所以,锅炉工的时间都比较充裕,很多人都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

数年来相安无事,但在2016年6月14日,公司突然以赵兴斌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纵容隐瞒下属在外兼职行为并向员工索要钱财为由撤换赵兴斌。

未曾收受同事钱财

辞退主管引发争议

“对于当不当项目主管,我无所谓,撤就撤了。”赵兴斌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公司仅仅凭合作单位,即写字楼管理单位的一纸投诉就做出了决定,这样的决定是草率的,无根据的。

记者看到,该投诉信的内容主要有三项内容。其一,写字楼物业管理中心称,赵兴斌在该服务处所的现场管理十分混乱,除作业不精心外,还有作业现场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物业管理的评级评价。因此,除对赵兴斌的工作不满意外,还要求撤换赵兴斌,更换管理人员。否则,将变更合作单位。

其二,项目员工王金投诉赵兴斌向其索要钱财。因王金不同意,拒绝了赵兴斌索要钱财的行为,赵兴斌便将其调往其他项目工作。

其三,赵兴斌还向项目员工李建索要到1000元。李建称,赵兴斌在收到这些钱财时,还特意告诉他,这些钱作为其隐瞒李建在外兼职行为保密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此事,赵兴斌的行为构成索贿受贿,依法应予严惩。

赵兴斌对于投诉内容一概否认。

然而,公司不听其解释,并以公司收到投诉后派朱某进行调查,结合调查结果,认定赵兴斌存在违纪事实。由此,公司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赵兴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收到公司决定,我当即表示不服。”赵兴斌说,公司负责人不见他,他随后也进不了公司大门了,所以,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这件事的是非曲直。

没有举报兼职义务

主管获赔近八万元

赵兴斌对被公司开除这件事很气愤,自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了案。即将开庭时,他才找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请求援助。该中心指派霍薇律师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霍律师看过他的仲裁申请书后发现,赵兴斌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少算了将近1万元钱。

“这对月工资只有4000元的赵兴斌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霍律师说,为了挽回损失,他们专程到仲裁委对此予以更改,同时,变更了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公司认为,其解除赵兴斌的劳动关系合情、合理、合法。

公司的依据是:赵兴斌隐瞒下属员工在外兼职,并收取下属员工钱财,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由于赵兴斌存在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合作方投诉。基于以上两点,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对此,霍律师认为,公司的合法性解释不合法,是违法的,并提出三项反驳意见。

首先,赵兴斌并没有向公司举报下属兼职的法定义务。每个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员工也不例外,况且,其下属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属于非禁止性行为。该兼职行为在目前的劳动关系常态下较少出现,因为,公司接受不了,但公司不接受不等于说这些员工的兼职行为应当受到负面评价。相反,作为项目主管的赵兴斌,在此事上,其并无向公司汇报员工兼职的强制性义务。即使如公司所说,强行加给赵兴斌这样一个责任,该责任也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劳动者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则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赵兴斌的同事未能兼职给公司带来损失,没有赔偿义务。赵兴斌作为管理者,更没有为此担负责任的义务。

再次,经询问赵兴斌,不存在收下属钱财的行为。因举报人与自己有矛盾而这样做,属于栽赃陷害。

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公司将所谓行贿赵兴斌的李建、调查赵兴斌受贿事件的公司经理朱某作为证人出庭。

霍律师就二人所作的证言一一进行提问反驳,二人只能口头描述却拿不出相应的物证和书证等证据。霍律师认为其说谎,同时提出,如果赵兴斌的行为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话,那么,行贿人李建也应当列入被开除名单才符合常理和公平,而李建现在仍在公司工作,可以印证赵兴斌所述李建与公司经理存在亲戚关系属实。因此,公司未开除李建,只开除赵兴斌有违公平。

仲裁委第三次开庭时,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平均工资问题。

公司认为,计算赵兴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年终双薪是每年2月份发的年终奖,包含了两份工资,不能以两份工资合并到一个月计算,应当剔除一份。

霍律师认为,依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平均工资应当以解除前十二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除以12来计算。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以赵兴斌知悉并纵容下属在外兼职,并且收取下属钱财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540元。

收到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18日,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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