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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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隐性加班”应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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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隐性加班”应多管齐下

 

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

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老板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着又发布了新任务;碰上周一提交项目成果,周末得加会儿班;节假日出游,领导打来电话,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汤……(9月16日《工人日报》)

从加班到“家班”,从单纯延长上班时间,到在家休息也“绝不放过你”的各种“隐性加班”,员工们仿佛怎么也摆脱不了老板、领导对个人合法休息时间和权利的“追杀”。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根本问题还是在理念和制度上。

从理念认知上来看,传统观念总是喜欢将工作投入时间与一个人的敬业程度挂钩,仿佛只有忘我工作、乐于加班的人才是勤奋的标志和值得推崇学习的榜样,这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导和道德束缚。在很多老板、领导眼中,更是认为只有不停加班的人才是“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好员工、好下属。而在那些视加班为常态的“工作狂”眼中,其实是将工作视为了个人进步的唯一阶梯和人生价值的全部内容,这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区。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高质量的休息,才能换来高效率的工作。除了个别确实需要加班的紧急情形外,一味拼时间,无论对单位和个人,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同样可以说,“不懂休闲,就无法体味生活的全部”。工作敬业、休闲尽情,劳逸结合,才是最美丽的人生。必须纠正的是,经常加班,绝不该提倡,应更多思是否因工作安排不合理而导致效率低下,或者是否能力有欠缺。当然,对于更多员工来说,他们不是不想休息,更不是热爱加班,只是迫于现实的无奈,想要休息、不加班,“臣妾做不到呀”!

这就不得不谈到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保障问题。从现行法规制度来看,《劳动法》明文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对加班的时间、条件、程序以及计酬确实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贯彻情况却并不理想,加班及“家班”现象依然很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社会理念偏见作祟,还有那种大部分员工个体相对于单位、老板、领导的弱势地位所造成的“休在心头口难开”。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劳动时间执法检查、监督,查处非法加班问题,有效遏止乱加班现象等工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也说明工会等组织在维权功能上还有更大发挥空间,启示我们应当探索建立更可行、更高效也更透明的职工休息权投诉维权通道。

总之,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

□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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