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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借钱俩人用 夫妻共同把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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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人借钱俩人用 夫妻共同把债还

 

今年1月1日至8月31日,怀柔区法院审结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6件。其中,大多数案件的情况是:贷款时俩人是夫妻,还款时已经离异。面对债权人追讨,未在借条上签字一方要么不认账,要么不承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拒绝偿还……可是,事实就是事实,其不出庭应诉、拒绝还账都是不行的,法院最终仍判决他们欠债还钱!

案例1

离婚判决男方还债

不能免除女方责任

2016年7月,原告张某将王某(男)、唐某(女)诉至法院,称其借给王某24万元,双方为此还在2010年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6年12月底。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还。为此,张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其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以证明其主张。可是,在借款合同上,仅有王某在借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

对此,唐某辩称,其与王某于2016年2月份经法院判决离婚,该生效民事判决对她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作出了明确划分,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因此,她不应该承担向张某偿还此笔借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而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对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离婚时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作出分割后,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怀柔法院法官戴焕平说,本案中,二被告均认可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二被告的离婚判决已对其债务作出处分,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双方共同偿还此笔借款的责任。由此,法院判决王某、唐某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于唐某辩解,戴焕平法官说,如果唐某偿还了张某这笔借款,其可基于上述离婚判决,向王某进行追偿。

案例2

串通他人虚构债务

前妻使诈未能得逞

2017年3月,原告王某将田某(男)、李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其主张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诉称,李某于2015年6月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李某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由于借款发生在李某、田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二被告于2016年5月离婚,但不影响其上述主张。

庭审中,李某认可该笔借款确实存在,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交付地点为原告家中,交付时间为借条出具当天。

但是,田某辩称其未见到这笔钱,并对该笔借款的借条形成时间、款项交付等提出质疑,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张秋艳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况。

而庭审的情况是:被告田某辩称,该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其依据是,原告所主张的借条形成的时间与借款交付的时间与事实不符,在这个时间点上,她与妻子李某在外地游玩。田某为此提供了交通凭证、住宿凭证等证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李某、原告王某对被告田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虽不认可,但均未申请鉴定。同时,原告王某并未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与李某在2013年结婚,双方于2016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田某经商,效益较好。

鉴于李某与王某相互串通,恶意编造借条虚构债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秋艳法官说,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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