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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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吃”出来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离职社保未断缴 多缴的费用应当返还
一枚不可分割的钻戒
单位因经营调整裁撤部门 员工不愿履新被辞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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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离职社保未断缴 多缴的费用应当返还

 

小张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东大正保公司一年后,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落户后,小张随即提出离职并在没有办妥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返还公司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小王返还该部分费用。

2014年7月,小张应聘到东大正保公司。2015年8月公司为其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同年9月,小张提出离职并擅自离开公司。

2015年11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确认小张与东大正保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东大正保公司应向小张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工资7448.27元。

2016年2月,一审法院同样判决东大正保公司向小张支付上述期间工7448.27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但是,东大正保公司主张,其为小张垫付了10月份社保及10月、11月公积金,且在给付其工资时未扣除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部分,故要求小张将上述部分退还。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大正保公司在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后,仍通过相关社保部门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造成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东大正保公司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纠正此非正常情况,此争议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之范畴。故对东大正保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张返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其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之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东大正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东大正保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与东大正保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已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东大正保公司自2015年10月起不再有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此后小张享有东大正保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已无合法依据。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小张因东大正保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而受益的事实已构成不当得利。小张应返还东大正保公司为其垫付、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合计10466.93元。综上,二审改判小张返还东大正保公司垫付的上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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