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与李男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李男为王女花五万元购买了一枚钻戒。2017年4月,李男与王女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二人分割共同财产时,因钻戒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李男认为该钻戒是婚后他出钱购买的,应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女则认为该钻戒是结婚时给她购买的,属于赠与,应属于她个人财产。两人对于这枚结婚钻戒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争执不休。于是王女与李男一起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李男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王女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王女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其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本案中,即使不认定钻戒为王女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李男给王女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王女的赠与,且戒指已经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合法有效。因此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王女的个人财产,归王女个人所有。分析之后,工作人员劝解夫妻二人,即然生活不能一起过下去了,就好合好散,没必要为了一枚结婚戒指闹得不可开交,就当是留给对方的一个纪念。李男和王女表示认同工作人员的看法,会和平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