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5年;如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我协商,若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在提前30天给我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近日,公司以经营方向调整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为由,称我原有岗位即将裁撤,让我到新岗位就职,劳动强度保持不变,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如我不愿意去新岗位报到,视为拒绝接受公司安排,公司因无法提供其他岗位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我明确表示拒绝,公司遂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让我领取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还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吗?
读者:江中燕
江中燕读者:
你无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公司与你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包含有与本规定第(三)项相同的内容。
与之对应,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三)项的对应要件。而对比分析的结果是,公司的做法符合该规定:
其一,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行使经营自主权的方式,调整了经营方向并已经征求工会意见。其裁撤有关部门后,员工岗位也要随之变动。这种情形属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二,公司已经要求你到劳动强度不变的新岗位就职、待遇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而你拒绝接受公司安排,该做法表明,你们彼此之间无法达成一致。
在公司无法提供其他被你认可的岗位的情况下,公司在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于法有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
因此,你不能索要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