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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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赠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也不可单方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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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赠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也不可单方撤销

 

案例简介:

家住北京的赵大爷今年快八十岁了,老伴十几年前就去世了。赵大爷与老伴共有三子二女,老伴去世后,开始是子女们轮流照顾,但后来子女年纪渐渐也大了,再加上他们各自的儿女也长大了,照顾起老人来就不那么精心了。

大女儿心疼父亲,就将赵大爷接到自己家共同生活,这一住就是十年。大女儿和丈夫细心照料老人,一家人相处得极为融洽。

近年来,随着年纪逐渐增长,赵大爷就想趁着自己还明白时把自己的财产处分一下。原来赵大爷单位几年前进行房改,老人就自己出资将原来单位分配的公房买了下来,买房时因为老伴已经去世了就没有计算老伴的工龄。老人咨询过律师,知道这套房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赵大爷觉得大女儿一家子这么多年对自己悉心照顾,而其他儿女除了逢年过节时打个电话,基本上就没管过什么。自己也没什么财产,就是这套房了,于是就与大女儿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房子赠给了大女儿,而且还上公证处做了公证。但还没来得及办过户,赵大爷的其他子女就得知了此事,他们都很不满,指责老人偏心,提出老人的财产儿女都有继承权,要求赵大爷撤销赠与。赵大爷和大女儿一家不胜其扰,找到宛平街道司法所进行咨询。

公证解答:

经了解,由于赵大爷子女的阻挠,赵大爷并未将该房产过户给大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赵大爷和大女儿虽然签订了房产的赠与合同,但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现在并不是大女儿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同时,该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虽然赵大爷赠与给女儿的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但因为赵大爷和大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所以赵大爷单方不可以撤销赠与。

当然,如果赵大爷与大女儿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原赠与合同,他们也可以重新签订协议,解除原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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