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存款遭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赔偿
房价涨了,卖主违约,该怎么办?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赠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也不可单方撤销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在北京,卡没离身,陆先生存在芯片银行卡中的2.8万元被他人在济南取走——
存款遭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赔偿

 

北京居民陆先生碰上一起怪事儿——银行卡没有离身,却被他人在山东省济南市盗刷了两万多元,陆先生为此起诉了发卡银行——农行石景山支行。最近,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陆先生的损失。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伪卡交易一般是磁条银行卡遭复制而发生盗刷,但是此案中,被盗刷的是芯片卡,比较罕见。”

事件:

卡还在兜里钱没了

2013年1月,陆先生所在单位向农行石景山支行为单位员工申办借记卡,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同年2月,陆先生就向银行申请了账户管理短信提醒业务。

2014年10月28日上午7时,陆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收到短信,这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转账了28000多元。交易时间是前一天夜里23时许。可是这张卡一直在自己的身上,陆先生想到这肯定是被他人盗刷了!他马上致电银行挂失。当天上午10点,陆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给陆先生出具了《受案回执》。

当年11月22日,此案被公安机关立为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侦查。警察到转账发生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调取转账发生时银行的监控录像。经民警对监控录像内容确认,这笔转账发生时是一男子在ATM机进行的操作,而此人不是事主陆先生。

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陆先生起诉了自己的发卡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陆先生认为,这张银行卡从未离身,自己始终持有并使用,密码也没有向他人泄露过。他当庭提交了这张借记卡原件。为了证明自己案发时在北京而不是在转账地济南,陆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的刷卡明细单,其中载明在2014年10月27日,陆先生在北京某超市进行了刷卡消费。

法院调查得知,发生转账的借记卡在ATM机取款、汇款,或在POS机消费时,需要输入密码。

对于陆先生的起诉,农行石景山支行认为,这事儿与自己无关,他们主张诉争交易属于正常交易,并非伪卡交易,不同意陆先生的诉求。“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只能证明操作转账的不是陆先生。但是,不能证明是伪卡交易。而且陆先生也只证明了自己在北京,并未证明银行卡和密码没有遗失和泄露。”

庭审:

真伪卡之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陆先生在案发前就涉诉借记卡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陆先生在案发的第二天清晨发现短信提醒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而且陆先生提供了超市的消费小票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并未离开北京。陆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说明他具有较高的持卡和用卡的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陆先生主张涉诉交易是其卡被盗刷导致的,并且提供了他本人不具备实施交易行为条件的初步证据。而且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步侦查后已将该案予以刑事立案。法院据此认定涉诉交易是陆先生所持借记卡被盗刷导致的。

同时法院认为,农行石景山支行主张诉争交易属于正常交易,并非伪卡交易,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陆先生要求农行石景山支行赔偿损失2801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予以支持,判决农行石景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陆先生借记卡损失28000余元。

对此,农行石景山支行不服提出上诉。该行认为,查明诉争交易是否为伪卡交易只能查看交易ATM机全部监控机位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农行石景山支行无法提供和调取,应由法院调取,于是向法院申请调取该视频。

因此,二审法院向警方调取取款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警方出具工作说明称,因系统损坏无法提供。法院又向发生转账的山东省济南市某农业银行支行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该银行行长和工作人员都表示,涉诉监控录像因时间久远未予保存。

在二审中,农行石景山支行向法院提供了涉案交易ATM机监控录像复制品,想要证明在交易时,持卡男子拿着的卡片为绿色的原卡。然而,事主陆先生看过这段视频后认为该录像显示涉诉转账交易使用银行卡为白色,是伪卡交易。

此案的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物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农行石景山支行应当提交录像资料的原件,现其未予提交,法院对其提交的复制品真实性不予确认。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认定涉诉交易并非陆先生本人所为,即农行石景山支行已经违反了借记卡合同中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发现盗刷要及时挂失报警

此案二审的承办人孙法官告诉记者,此案最大的特点是“芯片卡被盗刷”,“在近几年被盗刷的案件中,磁条卡是重灾区,但是芯片卡被盗刷的情况非常罕见。农行石景山支行也很重视这一细节。”

法官介绍,农行石景山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中国银联或者芯片技术机构询问金融IC卡被复制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可以监测陆先生持有的银行卡是否曾被复制。“但是结合案情,原告陆先生在庭审时一直持有银行卡原卡,可见其没有丢失原卡。而且他在第一时间报案,在涉案交易发生后仅8个小时就采取了挂失措施,警方又对此案进行了刑事立案等情况,以及根据庭审时上诉人提供的录像,法院能判断交易时使用的是伪卡。法院不必再向中国银联或芯片技术机构进行询问。”

同时,孙法官提醒,当事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挂失、冻结账户,及时向警方报案,采取措施证明银行卡还在自己身上,用一切手段证明自己的位置与银行卡被盗刷的位置不同。这些都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拿出的证据。”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介绍,一旦发生盗刷事件,当事人要证明的核心问题是“人卡未分离,卡片未丢失”。“我建议是本人第一时间持卡报警,然后去发卡行完成一笔交易,最好是柜台完成。”李亚律师介绍,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客户只需证明不是本人刷卡,卡仍在本人身上保存,就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在举证责任方面,银行必须证明尽到了账户安全的保障义务,也就是卡片没有被复制,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偿客户以后,如果抓到犯罪分子,银行可以向犯罪分子追偿。”

□本报记者 李婧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