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月初,我与老伴到一家超市购买干果、酸奶等物品。结账后推购物车离开时,一保安上前将我唤至收银柜的过道边,将我购买的物品从购物车中取出拿回店内,经再次一一检查未发现问题后方还给我。我当即与超市交涉,要求赔理道歉未果。
我认为,超市无端怀疑自己与超市收银员串通偷窃物品,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把我购买的物品倒出检查,侵犯我的名誉权。如果我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会得到支持吗?读者:于莉丽
于莉丽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超市保安在你已经结账之后,再次核查你所购买的物品,这样的行为确实不妥当。
但是,如果保安查验物品时间极短,双方交涉仅有少数顾客看到,该过程不足以对你造成一定社会声誉的影响,尚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你的诉求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