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单位因合同期约定不明输理赔钱
超市无端检查侵权 老人可否要求赔偿?
创建全国文明城区 打造诚信示范街区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8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市无端检查侵权 老人可否要求赔偿?

 

编辑同志:

上月初,我与老伴到一家超市购买干果、酸奶等物品。结账后推购物车离开时,一保安上前将我唤至收银柜的过道边,将我购买的物品从购物车中取出拿回店内,经再次一一检查未发现问题后方还给我。我当即与超市交涉,要求赔理道歉未果。

我认为,超市无端怀疑自己与超市收银员串通偷窃物品,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把我购买的物品倒出检查,侵犯我的名誉权。如果我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会得到支持吗?读者:于莉丽

于莉丽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超市保安在你已经结账之后,再次核查你所购买的物品,这样的行为确实不妥当。

但是,如果保安查验物品时间极短,双方交涉仅有少数顾客看到,该过程不足以对你造成一定社会声誉的影响,尚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你的诉求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