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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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平等就业 执法应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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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平等就业 执法应主动

 

2017年3月,智联招聘与北京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共同发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群体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感知更为强烈,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值得注意的是,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现象更加普遍。(8月15日《法制日报》)

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岐视,这不是一个小问题,更不容忽视。男女平等并不是口头随便说说而已,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更何况也不仅仅局限于就业:《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有那么多的法律保障男女就业平等,可是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岐视女性就业的现象,这就值得人们深思。

现在不少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尤其是女性就业虽然受到岐视,但自身并没有财物的损失也就一气了之,这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岐视。所以,实现平等就业仅仅靠个人奋争不现实,也不可能。肩负保障平等就业的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涉嫌岐视的招聘信息不能视而不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是服务社会发展的,当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就应该及时调整,这也是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保障就业平等的法律法规完善后,执法部门也不能坐等投诉、坐等举报,应像开机的雷达一样时时搜索违规用人单位及时立案查处做到零容忍倒逼用人单位遵规守矩。否则,再完美的法律法规都难逃被虚置的命运。

□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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