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用卡持有客户越来越多,但其中总有一些人因不了解如何正确合理使用信用卡而被发卡银行收取利息、罚息或滞纳金。如果这些钱数额不大,持卡要么无感,要么选择沉默。反之,就会形成纠纷。
陈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官司就是由此产生的。但他被法院判决偿还银行本息11万余元,是透支本金的一倍还多。
忽视逾期还款要被罚息 透支5万被要求还款11万
陈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8月15日,他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当时,他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了信用卡申领表。这些表格上附有《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某银行收费标准》。
“这么多内容,加上全部是格式条款,是对准所有持卡人的,所以,我没详细看就在申请表上签了字。”陈先生说,这一签字,就代表自己承认表格上所列内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2013年12月6日,发卡行向陈先生发放了信用卡。2015年1月12日,陈先生逾期还款,逾期透支本金为54017.04元。
陈先生说,逾期后,银行多次上门,或用信函及电话催收。再后来,他就被发卡行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其偿还逾期透支本金54017.04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各项本息合计11万余元。
一听有超过一倍的罚款,陈先生不干了,并立即请律师应诉。
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发卡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且陈先生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表示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的约束。
经审查,《某银行领用合约》载明: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银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等。
《某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持卡人在逾期、未全额还款、预借现金等情况下,记收循环利息,按约计收复利,日利率为0.05%,年利率为18%;滞纳金系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收费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笔。
庭审中,原告某银行提交了其主张利息、罚息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符合上述收费标准及领用合约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陈先生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约束,其在还款期内未还款已经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的标准,故判决支持了银行要求陈某支付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四种错误认识
致持卡人利益受损
结合陈先生的遭遇,大兴法院民二庭法官成桂钦告诉记者,部分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对发卡行的计收制度或规定没有正确的认识,是账款逾期之后产生高额利息、罚息的主要原因。综合当前的情况,持卡人存在的错误认识有以下四种:
一是误认为所有发卡行均废除了全额罚息条款。目前,银行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按当期未清偿部分计息。现在,有一些银行仍采取全额计息的方式,由于持卡人对信用卡领用条约不了解,一旦迟延还款就会产生全额罚息。
二是误认为只要在免息期内清偿了当期最低还款额,即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实际上,免息期仅针对当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所以,持卡人虽清偿了最低还款额,但银行仍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
三是误认为信用卡被盗刷、盗用后发生的款项是第三人造成的,银行应承担还款责任。此类案件,法院是否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依照还款责任分担原则。即持卡人挂失前产生的款项发卡行不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发生了盗刷、盗用的情形,持卡人也应当在清偿款项后再向犯罪嫌疑人追索。
四是误认为信用卡逾期欠款清偿完毕后发卡行应立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由于持卡人的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一旦逾期还款达到一定期数,发卡行将持卡人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央行。由于该记录保存在央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发卡行可能无权自行修改。
基于上述认识误区,成桂钦法官建议持卡人在申领银行信用卡的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费标准,向发卡行详细咨询信用卡的使用方法,特别是关于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正确评估欠款逾期后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
同时,持卡人应理性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不仅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留下信用污点,甚至存在违法风险。当然,持卡人还要定期检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还款情况,如果出现因疏忽造成的逾期要及时还款,避免损失扩大。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