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遏制快递信息贩卖须有“双保险”思维
对道路施工管理不能粗枝大叶
让“空调调高一度” 成为全民共识
共享单车“黑名单” 为文明交通助力
心虚
“手机共享充电”要把好安全关口
“网红”奶茶 名不符实应受罚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7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遏制快递信息贩卖须有“双保险”思维

 

遏制快递用户信息的“被裸奔”,既有赖于加重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兢兢业业当好用户信息安全的“守护神”;又有赖于依法打击利欲熏心的“内鬼”,让其在法律的威慑下循规蹈矩。只有坚持“双保险”治理思维,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快递行业才不再是用户信息“被裸奔”的“重灾区”,用户信息的安全亦才能真正有“双保险”。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快递业的蓬勃发展,在让消费者享受快捷服务的同时,也伴生了用户信息被贩卖的违法犯罪活动,以致快递业成为不法之徒贩卖用户信息的“重灾区”。在此语境下,国务院法制办为快递行业制定最高规格的专题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保护用户信息的相关法律责任。这对遏制快递行业用户信息“被裸奔”,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快递行业成用户信息贩卖“重灾区”,首先在于“内鬼”的兴风作浪。在警方破获的多起贩卖快递用户信息案例中,始作俑者均是快递企业的“内鬼”。尽管“内鬼”们贩卖用户信息的非法行为罪不容赦,但这并不意味着快递企业没有半点责任。实际上,“内鬼”们贩卖用户信息屡屡得逞的背后,是快递企业疏于监管、甚至揣着明白装糊涂、有意纵容的结果。故此,严肃追究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为其不作为甚至故意消极履职的任性行为套牢法律缰绳,对筑牢快递行业用户信息“被裸奔”的防火墙,显然至关重要。

快递企业对于“内鬼”盗卖用户个人信息之所以睁只眼闭只眼,主要源于法律责任的不清。综观我国现行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除了对盗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之徒有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定外,对快递企业的法律追责规定基本还是空白。可见,加重快递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显然是有效遏制快递用户信息“被裸奔”的必然选项。

如果说加重快递企业法律责任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一道“保险”,那么依法严厉打击“内鬼”,无疑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二道“保险”。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亦对严打信息贩卖的“内鬼”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贩卖用户信息的“内鬼”坚决打到痛处,让其付出沉重法律代价,从而迫其在法律的高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

一言蔽之,遏制快递用户信息的“被裸奔”,既有赖于加重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兢兢业业当好用户信息安全的“守护神”;又有赖于依法打击利欲熏心的“内鬼”,让其在法律的威慑下循规蹈矩。只有坚持“双保险”治理思维,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快递行业才不再是用户信息“被裸奔”的“重灾区”,用户信息的安全亦才能真正有“双保险”。

□张智全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