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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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协议约定不缴社保”不再出现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能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予以免除。对于那些企业违法不缴社保的行为,不光劳动者要依法维权,相关部门更要主动依法监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17年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涉及社保缴纳、年休假、竞业限制、服务期、试用期、“三期”女职工等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其中社保缴纳的案例为,张某于2014年8月与某餐饮公司订立3年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约定不要求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请求。(7月20日《劳动午报》)

站在这家餐饮公司立场,张某属于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还要求经济补偿金,真有点不讲诚信,违背了诚信原则。

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能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予以免除。也就是说,缴纳社保属于法律的强制性义务,不适用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无效。就此看来,双方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属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的考虑,依据其强势地位,同时利用劳动者愿意多拿工资的心理,签订类似的合同。这种做法貌似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但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只能归于无效。

法律为什么要制订这个强制性义务呢?因为它不光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还要保护其长远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表面看每月是多拿到了一些工资,企业也减少一些成本,似乎双方皆大欢喜。但这实际上以牺牲社会长远利益为代价的,严重损害了社保作为社会减压阀的功能。当劳动者面临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而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必然直接面临巨大风险。

那么,对于那些企业违法不缴社保的行为,不光劳动者要依法维权,相关部门更要主动依法监管。毕竟此类合同的签订,企业要承担更多责任,或者劳动者可能会主动提出这样的方式来获得更多工资收入,但即使如此,企业不同意则根本不可能实现。毕竟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企业通常都居于主导地位——如果企业要以这样的方式降低成本,劳动者想不同意都难。

对于类似的免除法定义务的合同,相关部门也不能要求企业补缴了事,更不能将相关合同宣布无效了事,还应当对相关企业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才是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

□方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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