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照料假”的落地生根,既需要做好减轻用人单位成本负担的配套政策“加法”,调动它们自觉支持该项利民政策的积极性;又需要做好严肃执法、消除执法障碍的“减法”,以法律的坚强后盾倒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独生子女照料假”。
近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提到,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6月27日《北京晨报》)
独生子女是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作为基本国策的忠实执行者,独生子女父母在为缓解国家人口压力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面临着养老缺少子女照料的困境。在独生子女父母越来越多步入人生夕阳的背景下,四川坚持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继福建、湖北、广西等地之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给予独生子女3天照料父母的假期,既是对独生子女夫妇响应国家计生基本国策所作贡献的回报,又是对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养老困境而进行的积极探索。
尽管立法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的初衷良好,其饱含的政策善意也令人温暖,但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笔者以为,要确保这一利民政策落地生根,还应在平衡各方利益之间做好“加减法”。
“独生子女照料假”政策的不折不扣执行,有赖于用人单位的积极支持。而用人单位的积极支持,首先是以无损或尽量减少自身利益损失为前提的。众所周知,独生子女员工回家照料年迈父母,必然导致临时的“断岗”,需要用人单位另外聘人顶替这期间的工作,直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这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用人单位来说,因为支持“独生子女照料假”而额外增加一笔成本负担,难免心不甘情不愿。如果一味强调严格执行政策而忽视用人单位为此增加的成本,那么就等于将“独生子女照料假”产生的成本全部转嫁给用人单位,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做好政策执行的“加法”也就势在必行。对此,政府不妨出台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支持“独生子照料假”的相关配套政策,比如在征收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进而调动其支持“独生子女照料假”的积极性。
不可否认,降低用人单位成本负担,合理分配独生子女员工照料年迈父母所产生的成本,是确保“独生子女照料假”落地不可或缺的“必修课”,但藉此期望毕其功于一役地实现该项利好政策的全面落地,显然还不靠谱。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严肃执法的“减法”。毕竟,法出即行是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只有对那些拒不执行“独生子女照料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坚持“零容忍”,才能倒逼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循规蹈矩,“独生子女照料假”亦才能在执行中不跑调走样,进而真正照进现实。
总而言之,“独生子女照料假”的落地生根,既需要做好减轻用人单位成本负担的配套政策“加法”,调动它们自觉支持该项利民政策的积极性;又需要做好严肃执法、消除执法障碍的“减法”,以法律的坚强后盾倒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独生子女照料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实现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独生子女照料假”落实得更顺畅。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