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家庭都计划生二胎,王女士也是其中一员。王女士目前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2017年1月怀孕,怀孕期间王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后王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一些,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王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王女士来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询问,单位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王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王女士支付工资。
(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