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13岁的女儿所在学校不时有学生在自习课时间躲在厕所玩手机,学校三令五申未果后,在男、女厕所内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可是,负责监控的管理员利用工作之便,间或截取一些“不雅”视屏或图像进行散布取乐。
近日,我女儿上厕所时“走光”的照片被传播,使得有着“校花”之称的她一下子变成大家的谈资。由此,她感到羞辱、压抑、愤慨,惧怕去上学上课。
我曾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学校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但遭到拒绝。学校的理由是:其目的只是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并不构成侵权。
请问:学校的说法对吗?
读者:何美秀
何美秀读者:
学校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已经侵犯你女儿的隐私权。
一方面,上厕所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
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住所、体内私密部位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道的秘密等。本案中,你女儿在厕所中“走光”的部位乃至相关行为,是你女儿所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秘密,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权也没有必要将此作为猎奇的对象,并向外传播、取乐。
另一方面,学校的行为侵犯了你女儿的隐私权。
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或许可,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虽然学校在厕所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学生逃自习课,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已经经过法定程序或取得学生许可,也不等于学校有权对学生上厕所时的隐私进行侵扰、知悉、搜集。
本案中,该学校没有对负责监控的管理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导致“不雅”、“走光”的视屏或图像被随意散布,相关学生被取乐。你女儿为此感到羞辱、压抑、愤慨,甚至惧怕去上学,这些事实已经证明学校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再一方面,学校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对你女儿的损害是由负责监控人员造成的,但因负责监控人员利用的是职务便利,故学校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