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老张退休后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双方仅签了一份工资协议,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再无其它约定。此外,该公司也未去劳动保障部门为老张登记参加工伤保险。
几个月后,老张乘公司的车去给客户检修车辆时发生车祸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老张出院后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不久,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老张的聘用关系。老张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被公司同样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老张为发挥余热被公司返聘,与其他人一样工作,但因工作受伤后却没人管,还被公司随时开除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他感觉很不公平,就找到司法所进行咨询,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针对老张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由于老张属正式退休人员,与汽车修理公司仅存在劳务关系,且协议除了“工资”外无其他约定,所以,他不能认定为工伤。同理,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老张的聘用关系,也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基于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老张可以向公司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老张退休后返聘,其与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双方可以形成劳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项等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只规定了“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没有明确其它福利待遇和权利义务,该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老张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但是,由于老张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老张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公司请求承担自己的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根据该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老张在协议中未有任何解聘的约定,所以老张提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维权建议】
退休返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老年人既想老有所为,又想保护权益,就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签合同。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是劳务合同,通过合同约束双方,实现对老年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保护,规避风险。
第二,明权利。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解聘条件、解聘补偿、争议解决、损害赔偿和违约条款等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解决依据。
第三,买保险。用人单位既可以征得社保部门同意为“退休返聘”人员进行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如果有这些保障,一旦发生不幸,用人单位可以转嫁风险,返聘人员的权益也有保障,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丰台区右安门司法所 刘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