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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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为退休返聘,因工受伤如何维权?
使用美白针造成客人面瘫 医院必须为吹嘘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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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使用美白针造成客人面瘫 医院必须为吹嘘行为买单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在一家美容医院做美容护理时,其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一款美白针。对方说我脸上痘印、雀斑严重,而该款美白针不仅对皮肤具有嫩白的作用,还能消除痘印、淡化雀斑,且不存在任何风险。

起初,我不以为然。但对方说得多了,我渐渐为之心动。在再三向工作人员确认效果,对方又一再肯定并让我百分之百放心后,我花费10000元接受了一个疗程注射服务。

不曾想,我才注射一针,便发现没有工作人员所声称的效果,还出现严重的皮肤过敏并导致面瘫,让我又花去23900余元治疗费用。

面对我的索赔,美容医院一口拒绝。其理由是,任何美白针都存在一定风险,我既然已经接受,自然属于自甘冒险,只能自担后果。

请问:美容医院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蒋佳蕾

蒋佳蕾读者:

美容医院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一方面,美容医院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美容医院明知使用美白针存在风险,却过分强调其功能与效果,隐瞒真相,宣称“不存在任何风险”,甚至在你再三确认的情况下,仍一再肯定并让你放心,无疑是对你的欺骗或误导,你也因此上当受骗,最终不仅未能达到所期待的目的,还造成面瘫。

另一方面,美容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法第四十九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由此,美容医院必须向你赔偿的损失包括三倍的服务费用30000元,以及你治疗面瘫的两倍的医疗费用47800元。而且,美容医院无权借口所谓的自甘冒险、自担后果来推卸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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