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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闯红灯 信用惩戒应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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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闯红灯 信用惩戒应跟上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10人进行的调查显示,48.6%的受访者认为此举可以有效减少闯红灯行为,15.9%的受访者认为不能,35.5%的受访者表示说不好。62.8%受访者认为应加大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6月6日《中国青年报》)

行人闯红灯行为之所以难以根治,一方面在于行人对自身闯红灯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殊不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否则,就可按该法第89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在执法实践中,对行人闯红灯处罚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往往以警告居多,难以有效震慑闯红灯者,这也是各地争相创新治理闯红灯行为方式的主要原因。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可行人闯红灯就是等不了那几秒。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以及执法上的困境,需要提高行为人闯红灯所面临的责任处罚来破局。在现有条件下,将之纳入信用惩戒确有必要。

当然,实现信用惩治闯红灯,也要设定科学的录入和退出条件,而并非只要有闯红灯行为就必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也不能只要被录入就无限期受到惩处。在何种情形下,闯红灯者才被纳入信用惩戒范畴,应当其闯红灯的次数和所造成的后果两方面来综合考量,如果行为人有多次闯红灯行为的记录,那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无可厚非,同时,行为人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即使只有一次,也应当纳入信用惩戒。此外,被纳入信用惩戒的行为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再无闯红灯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取消对其信用惩戒;如果在信用惩戒期间内再次闯红灯的,应当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延长其信用惩戒的期限。只有让闯红灯者面临失信惩戒的可能,其对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才会有足够的重视,从而提高认识,真正遵循“红灯停”的交通规则。□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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