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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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他人列入不良贷款者 银行构成名誉侵权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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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6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误将他人列入不良贷款者 银行构成名誉侵权需担责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因购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去打印信用报告时,被告知我的信用度为零。理由是我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向一家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却在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还,商业银行已在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将我纳入了“不良贷款记录者”并对外公布。

由于自己从未在银行贷过款,所以不可能存在欠款不还的情形。因此,我向商业银行提出质疑并要求删除不实信息。商业银行经核实,承认系在报送信息时因工作失误所致。

由此,也使我明白了为什么有人会不怀好意地叫我“老赖”,为什么一些亲朋好友不管我怎样磨破嘴皮就是不愿借钱给我。

请问:商业银行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读者:孟晓薇

孟晓薇读者:

商业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中商业银行的行为具备了相应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银行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虽然商业银行没有对你进行侮辱、诽谤,但因其提供并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给你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当属规定中“等”以外的隐含情形。

其二,商业银行的行为已经造成你的名誉损害后果。这种后果的表现是,已经有人会不怀好意地叫你“老赖”、一些亲朋好友不管你怎样磨破嘴皮就是不愿借钱给你,这些都意味着商业银行将你纳入了“不良贷款记录者”,对外公布你的信用度为零,导致你受到了不客观的评价,使你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贬损。

其三,商业银行之举与你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说,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后者为前者所引起,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其四,商业银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此即商业银行应当预见不实信息会给你造成损害,却未能准确核实,草率将毫无关系的你列为“不良贷款记录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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