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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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上班领单份工资引争议
快递包裹交给小区门卫后丢失,该向谁索赔?
误将他人列入不良贷款者 银行构成名誉侵权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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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扭伤脚踝 养伤期改当门卫
停工留薪期上班领单份工资引争议
律师:员工停工留薪期内上班不领双份工资,但不得低于原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是,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又额外干了一份工作,此时,其是否应该领取两份工资?即一份是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另一份是额外从事工作的收入。

由于对上述疑问产生分歧,王恪与其所在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并闹到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以公司支付其14.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工伤待遇了事。

脚部扭伤构成残疾

养伤期间当上门卫

今年35岁的王恪是陕西人。2004年7月,他应聘到本市一家排水设备制造公司工作,岗位是电焊工。2015年9月5日,在从工作平台往下走时,由于台阶湿滑摔了下来,造成左脚严重扭伤。

一开始,王恪并未在意。但过了几天,左脚踝关节处依然肿胀,甚至不敢着地。经医院检查,原来是骨折了。按照医嘱,他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

2016年5月24日,劳动部门认定王恪的脚伤属于工伤。2016年6月13日,由于其踝关节丧失功能达到67%,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九级伤残。

虽然伤情比较严重,但它属于骨伤需要慢慢休养,所以,王恪出院后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休养一段时间后,公司经理看他伤情基本恢复,就与其商量,让他一边养伤,一边干门卫工作。

考虑到公司经理一直对自己颇多关照,王恪觉得这项工作也是自己力所能及的,就答应下来。

由于只发一份工资

员工起诉单位维权

当门卫后,王恪就不再天天呆在宿舍养伤了。在门卫室,他一边登记人员进出,一边接电话、收发快递和通知,尽管工作不累,但工作时间比较长。对此,他没有任何怨言。

很快,两个月过去了。

在第一个月发工资时,王恪发觉不对:因为公司只给他发了一份门卫的工资,只有2500元。而他的月工资为5000元,若二者相加,应该每月发7500元才对。

到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公司还是这样发工资。王恪向公司提出:“这样发工资有问题,应当为我补发被扣除的工资。”公司不同意王恪的要求。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恪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后,王恪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三次查明事实

调解结案员工获赔

起诉到法院后,王恪觉得心里没底。因为,仲裁期间仲裁员提出的很多问题,他解释不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为了稳妥,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霍薇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公司不配合,霍律师无法获取王恪的确切入职时间,也不了解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情况。根据王恪自己的陈述,霍律师申请法院到保险公司调取公司为王恪办理意外团体险的缴费记录。法院以工作忙为由,要求律师自己调取。

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以主管不在或其他原因一再推托,但霍律师继续上门查询,最终取得了相应材料。接下来,霍律师又去银行调取了王恪的工资发放记录,去社保中心查询王恪的社保缴费情况。

历经三次调查取证,霍律师查清了案件全部事实。在法院庭审中,霍律师提出,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

公司虽然没有证据驳倒霍律师提供的证据,但坚持认为自己做的没错。

经过三次开庭,公司最终同意由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王恪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共计14.5万元。

公司当庭向王恪支付了8万元,剩余部分将于2017年6月底支付。

律师说法

员工不领双份工资

但不得低于原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恪在停工留薪期内又上了班,在他不上班也能拿到正常出勤工资情况下,他是否可以拿到双份工资。从法院调解结果看,公司又向王恪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似乎是他拿了双份,但霍薇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王恪只能领取一份工资,不过,其当月收入不应低于自己原来的工资待遇。因为本案是调解结案,所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霍律师说,员工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得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法律并未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受伤前的基本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霍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对工资标准进行了缩小解释。而法律规定的原工资待遇应当理解为劳动者领到手的所有工资,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岗位的不同,可能包括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或者提成等,应当是所有工资构成的综合,不能仅限于基本工资,否则,将使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收入显著减少。

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既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性。因为劳动者在受伤前的工资可能每月到手数额略有差异,根据其受伤前的平均数作为衡量原工资标准,充分考量了劳资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对于王恪是否应当领取双份工资问题,霍律师认为,不能!原因是,法律之所以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受伤虽不能提供劳动,但其生活仍有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像王恪这种情况,其每个月的收入应不能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而不是公司认为的只给其当门卫的工资,使其收入少了一半。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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