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物消费过程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商家在店内张贴店堂告示,告知消费者需要知晓的注意事项。消费者在阅读后,往往认为商家已对自己进行告知,那么如果再出现问题就应该消费者自己去承担。但是,这其中却蕴含着商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典型案例:
近期,延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商家郭某在其商店内张贴一张内容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恕不退货”的店堂告示。经调查,其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行为,属于排除消费者提出退货的权利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延庆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部门提示:
1.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购物合同时,应合理合法,不得利用通知、店堂告示等形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应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仅听从商家言语而放弃自身权利。
(延庆工商分局 王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