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柔区法院通过调研分析本院近年来受理的53起校园安全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五大特点。一是随着校园安全管理的强化,校外人员入校伤害案件锐减,学生之间的伤害成为伤害主流。二是多数家长误认为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即负担一切责任,直到形成诉讼才追加侵权人及监护人为被告。三是部分家长误将人身伤害与财产侵权混同,加重校方管理责任,但求偿结果不能尽如其意。四是厘定校方责任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学校监管责任。五是加害人和校方共同负责成为裁判主流。
针对寄宿生在校伤人后其家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孩子寄宿期间,父母的监护权并未转移至学校,对于孩子造成的他人伤害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四个案例集中体现了上述特点,希望遇到或关注此类纠纷的学生家长或学校从中汲取教训,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妥善处理争议。
案例1 家长之间生嫌隙 老师砸伤学生鼻
张某是某小学五年级数学教师,其妻子与自己学生小杰的母亲是生意上的伙伴,张某也在日常学习中特别照顾小杰。后来,张妻与小杰母亲因利益分配闹翻,小杰母亲拿走了大多数利润,让张某一家甚感不平,张某也对小杰怒目相向。一日,在课堂上,小杰精神不够集中,张某一气之下,用黑板擦砸向小杰,造成小杰鼻子受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作为学校教师,其上课行为属于自身履行职务行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显然,学校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小杰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学校作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学校也可以在事后向直接侵权人张某进行追偿。
当然,本案之所以会发生老师砸伤学生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作为教师的张某师德堕落,另一方面,是小杰在感受到张某对自己的态度发生变化后,其虽向父母表达了担忧,但并未引起父母的注意。事实上,如果小杰的父母能够早点注意到小杰情绪的变化,及时向学校反映,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不过,张某在事后也受到了处理,他不仅给予小杰相应的经济赔偿,还受到了学校严厉的内部处理。
案例2
孩子寄宿在学校
打伤他人家长赔
刘某父母都是生意人,每天都很奔波劳累。为了不耽误刘某学习,父母将其送入当地民办寄宿小学。只是在周末接回家中。
一天,刘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口角。怒不可遏的刘某将围观的孙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孙某某背部两块肩胛骨骨裂。孙某某将学校、刘某及其父母共同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父母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料孩子,所以将孩子送到学校寄宿。孩子在学校寄宿期间,自己已经将监护权转移至学校,且根本无法约束孩子的行为。孩子在校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应该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其已经通过看望、垫付部分医药费等形式对孙某某进行了相应的补偿。
事实上,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范围规定的很明确,监护关系无法轻易设立或者变更。未成年人到学校学习,在双方没有监护权转移约定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更不能推定因为寄宿在学校,学校当然成为了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刘某的父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人责任。
当然,由于本案是在寄宿学校内发生的案件,在双方矛盾激化的这段时间,并未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予以劝解。教育机构显然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理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3
临时受聘当教官
因为屑事揍学生
袁某在受聘担任某校学生军训教官期间,在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女生宿舍楼道内,因训练纪律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袁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耳部、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袁某从未接受过军训教官的专业培训,仅是以前当过兵,平时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此次系临时受聘担任军训教官,专业资质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与学生发生矛盾的时候,不能冷静控制自己情绪,致使事态进一步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
可以说,作为一名教官,袁某行为失当是悲剧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王某某在与袁某争论中亦未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和途径反映情况,也未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伤害。
纵观全案,袁某解决问题简单粗暴和王某某“不吃亏”的火爆性格相互叠加,加之没有军训机构和带队教师进行劝解、疏导,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本案也警示校方,军训期间并非自己的“责任真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实践中,学校以和旅行社签订履行合同、聘请相应军训教官为由的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即使事发地在校外,学校也要严格做好资质选任和学生纪律、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业教师到场负责监督训练及相应管理工作。
案例4
自小缺失父母爱
屡受欺凌生事端
田某的母亲未婚生下田某后就离家出走,其父终日借酒浇愁。缺失父母之爱的田某只能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因为家庭贫穷,加之从未得到父母的关爱,在原籍上学期间田某经常受到同学的欺负,形成了孤僻、自卑的性格。后田某来到某学校借读。
在学校期间,田某屡次受到同学欺辱。一日,因为手电筒丢失,田某与王某发生了口角,并被王某等三人殴打。这次被打的经历让田某想起了以往被欺凌的情形,压抑已久的情绪终于爆发,失去理智的田某返回住处拿刀再次返回现场,并将王某等人扎伤。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具有精神危害持续性强等特征,往往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这种欺凌又往往和个人的成长经历相互交织,呈现出巨大的隐患。
本案中,田某从一名长期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人,最终转化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是心理状态的失衡。也许,如果田某从小能感受到父母之爱,如果他在遭遇校园欺凌后,及时告诉家长或者老师,勇敢寻求帮助,而非独自默默隐忍,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