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虽然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时间,但公司既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两个月前,我丈夫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公司却以与其无关为由一再拒绝。
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楚天虹
楚天虹读者:
你丈夫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就下班途中和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分别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些规定表明,构成工伤需要以“事故伤害”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核心要件,而你丈夫既非死于“事故伤害”,也非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构成工伤。
其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你丈夫因突发疾病死亡后,你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次性抚恤金一般为你丈夫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如果公司没有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这些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其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劳动者本人已故的情况下,这种请求权依法由其近亲属继承。
再次,你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公司承担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你丈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它任何入职手续的情况下,万一公司否认你丈夫系其员工,你也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来说,你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只要你能提供有你丈夫姓名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工作证等即可。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