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公司业务经理 董育理:2016年1月,我被一家技术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当时约定年薪30万元加绩效奖金。签订劳动合同时,条款改为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月工资及上个月绩效奖金,其余工资在每年年底时经考核完成部门全年销售指标后再一次性发给我。若未完成销售指标,这些工资全部扣下不予发放。2017年初,经核算整个业务部完成了销售指标,但公司以两个骨干业务员跳槽、我管理不当为由,扣发我10万元工资。
请问:公司扣我工资合法吗?
胡芳:从您反映的情况看,虽然您与公司曾经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年薪30万元加绩效奖金”,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变更了工资约定条款,您也签字认可,所以您的工资标准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从你们的约定看,“其余工资款”具有绩效工资的性质,您完成了2016年销售指标,单位应当一次性发放您“其余工资款”。
至于单位从应当支付的“其余工资款”中扣除10万元是否合法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所以单位扣除您的工资是否合法,一要看您是否对两个骨干业务员跳槽具有“管理不当”的责任,二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将管理不当作为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
如果两个骨干业务员跳槽没有您的管理责任,或者您虽有管理过失,但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没有将其作为公司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公司就不能扣除您的工资。若认为公司扣款不合理,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除的工资,也可就近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索要相应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