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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立体车位存隐患 法院判令业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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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建立体车位存隐患 法院判令业主拆除

 

王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产权车位,因家中车辆较多,为节约空间、提高利用效率,她自建了升降设备。然而,这一做法遭到了物业公司的反对。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以排除妨害为由将王女士母女诉至法院。

4月11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法院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

鉴于目前尚无居民个人自建立体停车设施的相关规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现场

支撑钢钉入墙面

电源跨层引入

为查明情况,法院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实地勘验,记者在现场看到,王女士家的两层升降立体停车设备共停放了4辆车,都是王女士家自用车辆。升降设备钢立柱固定用的支撑钢钉入了墙面,占用了公共区域。升降设备使用的是380伏的电,为解决用电问题,王女士将电路从位于二层的自家房屋电表引出,穿过公用的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

万科物业和王女士都认可,在车位改建前,并未经过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法院同时查明,小区业主公约约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对业主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小区业委会与万科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约定,物业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共用部位的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物业

私建立体车位

侵害其他业主权益

万科物业受小区业委会委托,负责为果岭里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据物业工作人员介绍,王女士是小区二层一套房产的业主,自2015年7月28日起,王女士即在其地下停车位上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万科物业称,该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交流,但王女士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据悉,王女士家在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车位,这两个车位相邻,且王女士均拥有车位产权。因家中有四辆车,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对车位进行了以上改造。为了解决升降装置用电问题,王女士还从自己家中引用了电源。

万科物业认为,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果岭里小区业主公约(草案)》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王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万科物业将王女士母女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场原状。

业主

改建自有车位

并未妨碍他人

王女士认为,作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其对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停车设备系在自有车位区域内安装的,并没有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另一方面,其行为也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通风和采光。物业公司借用上述“公约”、“合同”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王女士表示,欧洲很多国家都安装有升降停车设备,政府相关部门为解决停车难问题也曾出台文件,鼓励社会、个人、集体投资建设车位,并给予一定奖励,其自建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政策导向,应当受到鼓励。

法院

私建车位存安全隐患

有损其他业主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同时,业主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万科物业受业委会委托,具有对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等职责,王女士母女未征得该公司或业委会同意即搭建升降停车设备,万科物业有权利起诉。

王女士安装的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业主共有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380伏的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风险。故搭建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

同时,法院指出,业主在行使业主专有权时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王女士母女作为车位产权人,有权使用并处分车位,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公约。王女士的加建行为违反了业主公约关于禁止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的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建议

合法建设应鼓励

建议出台相应规范

当天,王女士本人并未到庭。对于判决结果,其代理人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斯晓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王女士安装升降停车设备确有客观现实需要,在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明显不足、占道停车进一步加重交通拥堵的背景下,这一做法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间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

但是,王女士改造行为并未经过住建、质检、电力等机关的审核、批准。以用电为例,380伏的电路从二层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不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以规制。

由于业主个体行为在公共小区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如不对此类行为及时加以约束,将导致类似行为,并由此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安全和秩序问题。

斯法官指出,王女士的行为符合政策导向,这种个人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并予以规范。为此,在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针对此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

□本报记者 刘欣欣 通讯员 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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