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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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从“头”算 派遣工获赔增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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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被派遣3次 单位、岗位始终未变
离职补偿从“头”算 派遣工获赔增3万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规定虽然制止了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搞“逆向派遣”,但在实践中仍有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本单位员工变成派遣工。记者4月12日了解到,张岚就是这样,她被化妆品公司疑似逆向派遣后,在离职时通过法律手段将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延伸至被派遣之前,从而使经济补偿数额增加3万多元。

三家公司轮流派遣

员工岗位12年不变

张岚于2002年6月入职该化妆品公司,专业从事销售工作。2003年11月,经公司安排,她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又将她派遣至化妆品公司且继续从事原销售工作。

自2007年1月起,该化妆品公司又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通过这些公司将张岚派遣回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8月,化妆品公司将张岚退回最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该劳务公司随即向张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

张岚认为化妆品公司及劳务公司的行为违法,申请仲裁机构裁决这两家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且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自2002年6月她入职化妆品公司时起算。

仲裁委裁决劳务公司向其支付9000元赔偿金差额后,张岚不服并诉至大兴区法院。

实际用工单位未换

赔偿当以入职起算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将张岚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张岚解除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二公司应支付张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计算该赔偿金依据的工作年限,法院认为,张岚自2002年6月至2003年11月与化妆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化妆品公司为张岚的实际用工单位,张岚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系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且张岚所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变化系由化妆品公司安排所致,故张岚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其入职化妆品公司时起算。

据此,在扣除劳务公司已支付的8000元后,法院核算确定化妆品公司与劳务公司连带支付张岚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3万余元。

派遣与否单位安排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就上述判决,大兴法院法官刘东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职工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两家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张岚支付赔偿金。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张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刘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为,张岚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应为其入职之时,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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