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通过中介购买张某“满五不唯一”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东张某发现自己“被离婚”,导致买房人少缴纳19万税费。买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4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在中介居间下购买张某名下“满五不唯一”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承担交易中应缴纳的所有税、费。若不按约定缴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后孙某仅缴纳了契税,并未交纳“满五不唯一”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卖家张某事后经查询发现,交易税费档案中有自己的离婚证以及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而且上面均有自己签名。张某认为,这是中介公司与孙某中的一方或者两方共同伪造了上述文件,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在起诉书中,张某称其交给中介公司的材料中并无离婚证复印件,而且自己是已婚。其承诺表中的“离异”二字,也不是其本人所写。
在案件审理中,买房人孙某称,其对张某离婚证一事不知情,并起诉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关于伪造的离婚证及虚假的唯一住房承诺表的出现原因,张某主张是由中介公司与孙某合谋故意伪造,应当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对于伪造离婚证等材料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
尽管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伪造离婚证的行为主体,但张某的离婚证客观上实现了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并最终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对于少交纳税款的结果而言,北京一中院认为,张某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孙某作为买受人对于购买标的房屋应当承担的税费应有心理预期,在其少缴纳19万余元的税款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提出异议,且事后未主动要求解决,其主观状态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孙某对于少缴税款也具有主观过错。
对于中介公司,北京一中院认为,其作为从事专业居间服务的经纪公司,其合同义务并非仅限于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而应当包含购房款支付、房屋过户在内,最终促成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少缴税款的结果,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公司负有主要过错。
基于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的原判。
□本报实习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