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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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企业可否将其辞退?
法官详解何谓夫妻感情破裂
停薪留职员工再就业受伤 新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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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停薪留职员工再就业受伤 新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所在的公司因为生产不景气、人员富余等原因,经与我协商,彼此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停薪留职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我停薪留职期间可以前往他处求职。随后,我入职到一家工厂。岂料,只过了一个月,我便在上班期间被机床飞轮切断右手。

由于工厂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我曾要求工厂给予工伤赔偿,但工厂认为,在我一直还是公司职工的情况下,我不能同时与工厂建立劳动关系,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而公司则表示,我是在工厂受伤的,无疑与其没有任何关联。

请问:工厂究竟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黄文芳

黄文芳读者:

工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员工“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含义表明,对于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并未完全禁止,关键在于必须对原有工作不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得到用人单位允许。

正因为“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你作为公司的富余人员,另行就业不会影响公司的工作,且公司已明确同意你前往他处求职,甚至还签订了相关协议,决定了你完全可以与工厂建立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8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另一方面,工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鉴于你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表明你属于工厂的职工,工厂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该工厂必须无条件为你的工伤损失“买单”。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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