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认可,但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段,女性在职场上的表现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些侵犯妇女权益、侵害妇女发展的现象仍然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林志梅就加强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话题接受了记者采访。(3月5日《扬子晚报》)
作为法律工作者,林志梅代表建议,对限制或变相限制女性平等就业和休息休假权利,强迫女性职工从事重体力、高危险等不宜从事的工种,限制女性生育自由或孕期、哺乳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要依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女性的权益;对女性扎堆的行业,相关部门应给予一些政策上的便利。换言之,“她权益”需要法治刚性呵护。
事实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除了通过宣传教育,唤醒女职工的法律自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相关部门还需有所作为,坚持以刚性的法治,呵护“她权益”。
一方面,需要从法律层面细化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比如不少地方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对女职工孕期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安排等都作出了细化明确。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劳动监察,畅通维权渠道,加大执法力度,敦促企业遵纪守法。如此多管齐下,方能让女职工的生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