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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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无需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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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全日制用工无需试用期

 

小刘是某学院大二的在读学生,暑期小刘想做点兼职工作,以便赚取零花钱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经过努力,小刘很快在一家超市找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员的工作。超市方和小刘约定:试用期两周,每天工作三小时,工资每周一结,试用期工资300元,为转正后工资的一半,整个暑期小刘在该超市共做了三周的促销工作,但超市却一直拖着没有发工资,小刘来到司法所咨询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司法所建议小刘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

由上可知,小刘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超市方应按转正后工资支付小刘前两周的工资。因此,小刘的工资总额应该是1800元,小刘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可提起民事诉讼。

通讯员 党红霞(中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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