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在学校“惩戒权”立法的同时必须细化标准。什么样的惩戒才算是适当,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不当惩戒如何追责,必须予以明确界定,既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又能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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