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数控员 齐山:2014年初,我被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数控员,约定工资为8000元。2016年1月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称为了给员工合理避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水,实际发放工资时分两步:一是每月10日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固定工资;二是每月底支付现金工资5000元。其后,一直这样执行。
但从2016年6月起,公司突然停发了现金工资,2016年11月底我辞职。当我联系单位要求其支付2016年6月至11月的现金工资时,对方予以否认,称我的工资标准就是每月3000元。请问:单位未发给我的现金工资还能要回吗?
鲁晶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但是实际的工资是由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固定工资和月底现金工资5000元。只要您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您每月工资为8000元,就可以要求补足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