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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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窃款五万逃脱 只怨保安失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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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盗贼窃款五万逃脱 只怨保安失职不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一个月前,我在值夜班期间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异常后,立即向领导做了汇报并向公安部门报了警,且随即赶到事发地点。然而,由于盗贼惊慌翻墙而去,加之我一个人力量有限,盗贼仍携带从财务室窃取的5万余元现金逃脱。

近日,公司以我没有在盗贼刚进入公司即及时发现为由,认定我构成玩忽职守。同时,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及我的劳动合同约定,以玩忽职守为名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而公安部门已有的侦查结果,也不能说明我构成了玩忽职守。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我同意被解聘,公司应否对我作出赔偿?

读者:肖志峰

肖志峰读者: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尽管公司被盗属实,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也不能说明你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公司虽有权解聘玩忽职守员工的规章制度,且在你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内容,但其仍需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作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87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鉴于公司已经作出非法将你解聘的决定,而你基于种种考虑同意被解聘,所以,公司必须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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